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统计局,各地、州、市统计局:
按照《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统计局近期将选取部分地、州、市开展统计督察,为更好的做好统计督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统计督察对象
统计督察对象是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各地(州、市)、县(市、区)。重点是各地(州、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行署)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各地(州、市)、县(市、区)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二、 统计督察内容
中央《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及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督察内容。
三、统计督察方式
1.召开有关统计工作座谈会,听取被督察地区、部门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履行统计法定职责等情况汇报;
2.与被督察地区、部门有关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向知情人员询问有关情况;
3.设立统计违纪违法举报渠道,受理反映被督察地区、部门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4.调阅、复制有关统计资料和与统计工作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等材料,进入被督察地区、部门统计机构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查询;
5.进行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等情况的问卷调查,开展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赴被督察地区、部门进行实地调查了解;
6.经自治区统计局批准的其他方式。
四、工作要求
各地、州、市统计局收到通知后要积极向本级党委、政府(行署)汇报,做好配合统计督察的相关工作。
自治区统计局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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