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月份,经国家统计局审定,全疆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754.19亿元,同比增长4.2%。全疆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额1947.86亿元,同比增长4.1%,除汽车类以外的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额1352.66亿元,同比增长7.7%。
按经营地分:1-11月份,限额以上城镇单位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额1863.01亿元,同比增长4.3%;限额以上乡村单位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额84.85亿元,同比增长1.5%。
按消费类型分:1-11月份,全疆限额以上单位实现商品零售1812.12亿元,同比增长4.4%;限额以上单位实现餐饮收入135.74亿元,同比增长0.5%。
附注
1.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2.统计范围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个体户)、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个体户)、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个体户)。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
4.同比增速说明
根据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进行了修订,2025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相关指标月度增速按照可比口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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