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以来,全区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和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新疆工作总目标,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认真落实更加积极有为的宏观政策,生产供给平稳增长,新动能加快成长,经济呈现稳步提升的发展态势。
根据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结果,2026年上半年,新疆地区生产总值10313.54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同比增长3.7%。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641.85亿元,增长2.8%;第二产业增加值4049.37亿元,增长4.4%;第三产业增加值5622.32亿元,增长3.2%。
一、农业生产总体平稳,蔬菜水果保持增长
上半年,全疆农林牧渔业总产值1301.58亿元,按可比价计算,同比增长3.1%。其中:农业、林业、渔业、农林牧渔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产值分别增长6.8%、23.2%、14.5%、10.5%,牧业产值下降3.3%。
蔬菜水果保持增长。蔬菜种植面积110.10万亩,同比增长5.7%;蔬菜产量306.36万吨,同比增长9.9%。食用菌产量3.96万吨,同比增长12.3%。园林水果产量91.33万吨,同比增长9.0%,其中:杏产量72.81万吨,增长8.1%;桃产量14.74万吨,增长9.9%。
二、工业生产稳中向好,重点行业多点发力
上半年,全疆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7.9%。分三大门类看,采矿业增加值同比增长3.7%,拉动规上工业增长1.5个百分点;制造业增加值增长6.4%,拉动规上工业增长2.5个百分点;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增加值增长17.9%,拉动规上工业增长3.9个百分点。分经济类型看,国有控股企业增加值同比增长8.4%,股份制企业增加值增长7.9%。
12个重点行业中8个行业实现正增长,其中5个行业实现两位数增长,纺织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3.3%、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增加值增长20.9%、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增加值增长19.0%、食品制造业增加值增长18.4%、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增加值增长11.7%。
三、重点领域投资稳定增长,高技术服务业投资力度加大
上半年,全疆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同比下降11.3%。
制造业投资稳定增长,同比增长7.2%,占全疆工业投资的34.4%,拉动工业投资增长2.1个百分点。
基础设施投资小幅增长,同比增长1.5%,占全疆投资的23.3%,拉动全疆投资增长0.3个百分点。
高技术产业投资增势稳定,同比增长2.3%。其中,高技术服务业投资规模扩大,完成投资增长8.8%,占全部服务业投资的9.4%,占比较上年同期提高1.6个百分点。
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拉动明显,同比增长4.9%,占全疆投资的23.4%,拉动全疆投资增长1.0个百分点。
四、消费品市场降幅收窄,线上消费持续活跃
上半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871.09亿元,同比下降1.2%。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1053.07亿元,下降3.8%,降幅比一季度收窄0.2个百分点,除汽车类以外的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额同比增长4.3%。
限额以上单位18类主要商品类值中,8类商品零售额实现正增长,拉动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额增长5.3个百分点。
线上消费持续活跃,限额以上单位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零售额112.39亿元,同比增长40.7%,增速比一季度提高24.9个百分点,拉动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额增长2.9个百分点。全疆限额以上在库电商企业零售额同比增长136.0%,拉动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额增长2.9个百分点。
五、服务业回暖向好,交通运输业平稳增长
上半年,服务业(第三产业)增加值同比增长3.2%,增速比一季度提高0.9个百分点。其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加值增长12.6%,拉动经济增长0.3个百分点;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增加值增长4.8%,拉动经济增长0.1个百分点。
全疆货物运输量5.66亿吨,同比增长2.7%。货物周转量1688.09亿吨公里,同比增长6.9%。客运量2.05亿人,同比增长3.5%。旅客周转量393.88亿人公里,同比下降0.6%。
总的来看,全区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但也要看到,外部不稳定不确定因素较多,供强需弱矛盾突出,经济向好基础还需巩固。下阶段,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提质增效,加大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力度,持续扩大内需、优化供给,做优增量、盘活存量,加紧培育壮大新动能,加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附注
(1)规模以上工业的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范围是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个体户)、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个体户)、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个体户)。
(3)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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