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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上半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稿

发布时间:2024-07-25 16:59
来源:自治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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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全区上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和听取自治区、兵团工作汇报时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锚定五大战略定位聚焦八大产业集群因地制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上半年,农业发展总体稳定,工业生产稳中向好,投资平稳增长全区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发展态势积极向好

根据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结果,上半年,全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9211.40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同比增长5.4%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580.11亿元,同比增长5.3%;第二产业增加值3912.97亿元,同比增长9.0%;第三产业增加值4718.32亿元,同比增长3.0%

一、夏粮生产基本稳定,畜牧业出栏增长较快

上半年,全区农林牧渔业总产值1194.87亿元,按可比价计算,同比增长5.5%其中: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产值同比分别增长4.6%4.0%5.5%8.6%9.5%夏粮生产基本稳定。全区持续优化粮食种植结构,夏粮播种面积1757.46万亩,产量693.48万吨牲畜出栏增长较快猪牛羊出栏2328.56万头,同比增长4.6%。其中:生猪、牛、羊出栏分别增长11.8%11.2%2.4%特色果蔬增产丰收。全区生产蔬菜及食用菌266.45万吨,同比增长8.1%。水果(含瓜果)产量214.90万吨,同比增长5.7%

二、工业生产稳中有进,重点行业支撑有力

上半年全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8.3%,增速高于全国2.3个百分点分三大门类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增加值同比分别增长4.2%10.6%10.7%分经济类型看,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增加值同比分别增长4.3%9.1%11.5%分行业看,40个工业行业大类中,22个行业增长,增长面为55.0%。其中: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等行业增加值同比分别增长13.4%10.3%11.5%22.6%33.7%分产品产量看,规模以上工业原煤产量2.4亿吨,同比增长13.4%;原油产量1651.80万吨,同比下降1.7%;天然气产量217.88亿立方米,同比增长1.0%;发电量2588.5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7.1%

三、服务业继续恢复,交通客运快速增长

上半年,服务业(第三产业)增加值4718.32亿元,同比增长3.0%。其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金融业、住宿和餐饮业增加值同比分别增长5.7%4.0%3.3%。营利性服务业增加值832.95亿元,同比增长6.3%其中: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加值224.51亿元,同比增长13.2%

上半年,货物运输量52127.61万吨,同比增长9.7%。其中:铁路货运量增长18.9%,民航货运量增长43.7%。旅客运输量13742.67万人,同比增长22.8%。其中:铁路客运量增长24.2%,民航客运量增长21.3%

四、投资规模不断扩大,重点领域拉动有力

上半年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农户)同比增长7.7%增速高于全国3.8个百分点其中:第一产业投资增长21.1%,第二产业投资增长24.1%

重点领域拉动有力。工业投资同比增长23.9%,拉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0.9个百分点基础设施投资同比增长15.9%拉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6个百分点;民间投资同比增长13.8%拉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4.7个百分点新能源项目投资稳定增长。全区风力光伏发电施工项目281个,完成投资同比增长36.9%。其中: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同比增长36.5%,风力发电项目投资同比增长38.1%

五、消费市场运行平稳,线上消费持续活跃

上半年,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741.66亿元,同比增长0.2%增速比一季度回升0.6个百分点基本生活类商品销售增长较快。限额以上单位粮油食品类和饮料类商品零售额同比分别增长12.5%10.2%部分升级类商品销售较快增长。限额以上单位体育娱乐用品类、书报杂志类、通讯器材类商品零售额同比分别增长5.3倍、11.1%61.0%新能源汽车高速增长。限额以上汽车类实现零售额同比增长3.9%。其中:新能源汽车零售额同比增长1.7线上消费持续活跃。全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通过公共网络实现商品销售同比增长1.1倍。

总的来看,上半年全区经济运行延续稳中向好的良好态势。下阶段,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内生动力,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持续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附注

1)规模以上工业的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范围是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个体户)、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个体户)、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个体户)。

3)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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