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2日—24日,自治区统计局与自治区监察厅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沙湾县进行了统计执法检查。初步查明,沙湾县存在篡改工业企业上报数据,扩大工业总产值、主营业务收入等主要指标和违反国家及自治区GDP核算规定,人为调整GDP数据的严重弄虚作假问题。现将主要情况通报如下:
检查组重点抽查了部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10年该县共有32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检查组整理了其中11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10年工业年报,发现这11家企业实际上报工业总产值18.61亿元,但县统计局录入计算机并上报的工业总产值为58.97亿元,虚增2.2倍。经对7家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工业总产值均有严重的虚增现象,工业总产值虚增幅度最小的一家由7.45亿元虚增至13.62亿元,虚增了82.8%;虚增幅度最大的一家由0.16亿元虚增至3.87亿元,虚增了23.2倍。
检查组在对该县统计局2009年及2010年GDP数据进行核查时还发现,县统计局在GDP核算中,没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核算方案的要求搜集税务、财政、交通等相关部门的基础资料。随意调整缩减指数,如2010年3季度,反馈的农业、建筑业、批发零售和房地产业的价格指数分别为1.175、1.049、1.043、1.049,而该县实际使用的是:1.05、1.029、0.943、1.026,部分行业不按规定测算,而是任意编造数据,造成GDP数据与财政收入、税收增长情况极不匹配,如2009年该县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只有8.4%,,远远低于全区21%的平均水平。
上述事实表明,沙湾县统计数据存在严重的弄虚作假问题,其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损害了政府统计的公信力,而且严重违背了统计职业道德,在企业中产生了极坏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沙湾县统计局立即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彻底纠正,既要纠正已经查出的问题,还要对2010年的年报数据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切实纠正统计数据弄虚作假问题。根据《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十二条有关规定,责成他称的区统计局会同监察等相关部门对统计数据弄虚作假负有责任的领导、相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统计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自治区统计局。
沙湾县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问题在一些县、市中也不同程度的存在。希望全区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引以为戒,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遵守统计职业道德。对本单位存在的类似问题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自纠。对于不依法履行职责,甚至参与统计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和事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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