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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统计资料 受到惩罚

发布时间:2010-11-30 12:02
来源: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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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轮台县统计局在统计执法大检查过程中,发现胜利油田渤海石油管理局轮台渤海钻井管具技术服务中心上报的经济普查“602”表中,经营性单位收入上报数是15833千元,经核查,该单位年终决算报表中,经营性单位收入为18839千元 ,经济普查报表数和实际财务数相差3006千元。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单位已构成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执法检查人员随即进行了立案调查。
    该企业是异地法人国有单位,公司统计人员3个月轮换一次,当时的统计人员在2005年3月开始兼统计工作,公司领导经常到内地出差。在对该企业进行调查时发现,该企业上报经济普查数据的统计人员是聘用的,不经常在公司上班,财务统计制度不完善,领导也不重视。经执法小组集体讨论,一致认为该单位存在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轮台县统计局对胜利油田渤海石油管理局轮台渤海钻井管具技术服务中心,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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