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精河县统计局开展了统计监审和统计执法检查活动,在对某工业企业进行数据监审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上报2005年工业统计年报《工业产销库及主要产品产量》“B201表”中工业产品产量和现价工业产值分别为2657吨、10531千元,经核查,该单位这两项实际数据分别为3195吨、12683千元,差错率分别为16.84%、16.97%。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出现差错的原因为该单位统计人员粗心大意,将最后几个月的月报数据累计额抄错所致。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统计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已构成了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对此,统计行政机关依法对该单位作出了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当该单位接到统计行政机关依法对该单位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方知问题的严重性。随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县统计局进行了陈述和申辩,表示对统计机关执法程序和处理结果没有异议,并主动写了书面整改措施。该单位的统计人员也对自己因粗心大意而造成的统计违法后果表示非常懊悔。
此起统计违法案件,究其发生根源主要还是本单位对统计的法律严肃性认识不够,对统计工作不够重视,对统计人员没有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统计人员粗心大意,责任心不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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