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

政府信息公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2025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1-27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修改必要性
2024年2月1日,自治区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兵团统计局、兵团调查总队4家单位(以下简称“四家四方”)联合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裁量基准2024版》)。《裁量基准2024版》自实施以来,有效地规范了全区各级统计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工作。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行了修改。基于上位法已修改,为进一步提高裁量基准的可操作性,明晰裁量边界,规范行政处罚,我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也须作相应修改。
二、修改依据
新修改《统计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了对下列八类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迟报统计资料的;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执法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三、修改过程
在前期调研、座谈研讨、征询法律顾问意见的基础上,“四家四方”形成《裁量基准2025版(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的自治区统计局系统、兵团统计局系统、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队系统、国家统计局兵团调查队系统和国家统计局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然后“四家四方”分别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建议,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并通过合法性审核。“四家四方”分别通过党组会审定,于12月3日联合印发《裁量基准2025版》。
四、修改内容
考虑到统计行政处罚工作的稳定性、延续性,《裁量基准2025版》保持前版总体框架不变,正文部分新增1条,修改2条,附表部分修改附表1、附表3、附表4,新增附表5。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修改从轻、减轻处罚的条款、调整处罚裁量区间、修改部分违法类别的具体情形、减轻违法金额在500万以下的违法行为处罚裁量、调整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和首违不罚范围。
五、适用时间
《裁量基准2025版》自2025年12月3日起施行,《裁量基准2024版》(新统规〔202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