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先后经历2018年11月20日和2019年11月14日两次修订。
《办法》属于统计部门规章,共六章,四十八条。
《办法》在总则中规定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全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体系、统计违法案件移交程序、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责任制和问责制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应遵循的方针原则、统计违法举报渠道的建立和维护、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的定时上报。分则中,《办法》明确了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的职责和管理要求、报告制度统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流程、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和相关法律责任。
《办法》出台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附件:《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