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统计信息网”(外网)(http://www.xjtj.gov.cn)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组成部分,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面向党政领导、社会公众等,提供统计信息,进行统计咨询、办事服务和参与监督统计工作的网络窗口,是自治区统计局通过国际互联网对外宣传和交流的重要窗口,是促进统计部门依法行政,拓展统计服务领域的有效平台。
新疆统计信息网的宗旨是:借助网络媒体,提高统计服务信息化水平,为新疆跨越式经济发展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为使自治区统计局统计资源得到更大程度的共享和利用,保证网上信息发布真实、安全、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新疆统计信息网”网上信息发布必须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国家统计局信息上网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网站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在新疆统计信息网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新疆统计信息网所发布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三条 新疆统计信息网是自治区统计局向社会发布信息的重要平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规范、安全的原则,确保所提供信息及时、准确、全面、真实。
第四条 局机关各处(室)单位要注重网站信息质量,注重时效性,力求规范性、语言精炼、内容全面。要充分利用新疆统计信息网,促进业务交流、搞好对外宣传,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五条 新疆统计信息网发布的信息应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具体发布审批内容见“新疆统计信息网信息发布目录”。
第六条 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上网信息有无涉密问题;
(二)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三)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四)发布信息是否具有时效性;
第七条 上网发布信息由办公室和综合处统一审批,办公室负责公告栏及政务类信息的审批,综合处负责经济信息类审批及数据类审核,由网管办负责统一发布。
第八条 新疆统计信息网的相关二级栏目信息根据“新疆统计信息网信息发布目录”,由各相应对口处(室)单位严格审核,由局网管办统一发布。
第九条 新疆统计信息网各栏目信息内容要及时更新,实时更新的栏目原则上做到当天信息当天发布,定期更新的栏目必须按《新疆统计信息网信息发布目录》规定的时间期限更新。
第十条 各审核信息单位要建立网络信息保密、安全审查制度。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损失、泄密的,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在新疆统计信息网发布的图文信息版权归新疆统计局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发在其它网络媒体;经许可的所有信息必须附带“新疆统计信息网”标志和网址,视频和图片必须附带“新疆统计信息网”标志水印。
第十二条 各单位按照《新疆统计信息网信息发布目录》的规定及时审核报送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统计局网络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新疆统计信息网(外网)信息发布目录》
附件:《新疆统计信息网(外网)信息发布目录》
新疆统计信息网(外网)信息发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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