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自治区信访工作的有关要求和《国家统计局信访工作办法》,为加强自治区统计局来信来访工作,规范办理人民来信来访事项的行为和程序,及时、正确处理来信来访事项,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局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本局依法处理上述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群众工作,应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围绕统计中心工作,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四条 信访工作必须遵照信访部门要求的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自治区统计局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相关信访工作制度,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信访办,与局办公室合署办公,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法受理来信、接待来访,并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二)及时、认真办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复查、监督、指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承办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并视情况报告办理结果;向有关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
(四)维护信访秩序,保守信访秘密。
(五)开展信访工作研究,组织信访工作培训,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
(六)掌握全局信访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信访处理情况,向有关部门准确、及时报送重要信访信息。
(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其他信访事务。
第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素质: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实事求是、耐心细致、责任心强、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具有一定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群众工作经验。
第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接受相关培训,学习并熟知信访工作程序和相关法规和制度。在信访工作中有建议、调研、协调、调阅有关文件的权利。
第九条 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受理与本处室有关的信访事项。
第三章 受理程序
第十条 办理人民来信应遵守下列基本程序:
(一)接收:受理局领导批交、各处室转来或收发室分送的来信。在接受信访来信拆封时要注意保护信封和邮票邮戳的印迹完整。
(二)登记:信访办负责对信访信件及有关内容进行登记。
(三)报批:信访工作人员阅信后,提出拟办意见,报相关局领导批示。重要的来信报局长阅批。
(四)分发:按照领导批示,局信访办将由本局办理的来信,分发至各有关处室承办。
(五)催办:承办处室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信访办负责催办。
(六)转办:应由自治区其他部门归口办理的来信,由信访办转交自治区其他部门办理。
(七)回复:承办处室将信访办理结果和各种有关材料送回信访办,由信访办将办理结果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后,回复来信人以及转办、交办单位。
(八)复查:信访办收到承办处室送来的处理结果后,如发现事实不清,或处理不当,应退回复查。信访办接到来信人的复查请求,应与承办处室协商复查。
(九)报告:信访办视情况将所有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报告自治区信访办和国家统计局信访办。
(十)归档:对每项信访事项的原始材料和处理结果按时间顺序建立档案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十一)总结:每年年底,进行信访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接待来访工作应遵守下列基本程序:
(一)在指定场所接待来访人员;
(二)要热情接待,耐心倾听,客观地分析、鉴别,防止偏听偏信、主观臆断。在问题未查清以前,不要轻易表态。
(三)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做好接待记录。对越级上访或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向来访人指明承办部门。
(四)要积极宣传党的政策,有针对性地做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劝解来访人员息访返回。
(五)对接待记录进行登记,形成正式来访记录经审批后,及时送达有关处室办理。
(六)来访人员带有相关书面材料的,信访工作人员应收下材料,作为人民来信办理。
第十二条 电话反映情况的,做好记录。如来电人要求处理,接电人形成文字记录送达信访办,作为来信办理。
第十三条 涉及统计违法案件的信访,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办理意见或转交自治区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接待来访工作中出现下列特殊情况,信访工作人员要及时报告局信访办:
(一)多人来访反映集体意愿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告知来访人数、代表,来访意愿。
(二)在来访人员中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应立即告知信访办,信访办视情况通知所在地的卫生行政管理或其他部门。
(三)对已接待完毕、但滞留不走无理取闹的,或妨碍机关公务的来访人员,信访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说服教育。
(四)对来访人员携带的危险品和管制器械,应依法予以收缴。
(五)来访人员威胁或侵害信访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和安全时,信访工作人员应马上报告。
第四章 信访办理时限规定
第十五条 办理信访工作应当遵守下列时限:
(一)对本局直接办理的,各处室在收到信访办转交的人民来信和接待记录后,在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不得超过90天;局领导批示明确时限的,应在时限内办理完毕。
(二)对自治区信访局或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按要求时限办结。未明确时限的,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视情况报告办理结果;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三)对应转办的人民来信,应从接到来信之日起5日内转送事项归口管理部门。
(四)对信访办提出的复查要求,各处室在30日内复查完毕;对信访人提出的复查请求,各处室在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
第五章 纪律与奖惩
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扣压人民来信;对信访人检举、控告及所反映的问题,必须保密,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交或泄露给被检举、控告的单位或个人;未经控告、检举人同意,不得公开控告、检举人的姓名和身份;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十七条 办理信访的本局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对于信访人捏造事实,挟嫌报复、有意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况,信访工作人员应将有关材料转交相关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信访工作处理及时、办理措施得当、处理结果影响好的处室和个人应予表彰。
第二十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歪曲夸大事实的工作人员,应对其通报批评;对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统计局信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