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务印刷管理工作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购〔2007〕22号)、《关于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协议定点印刷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购〔2009〕32号)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刷管理范围
按照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要求,我局纳入政府采购协议定点印刷的范围:《新疆统计报告》、《新疆统计快讯》、《新疆领导干部手册》、《新疆统计年鉴》、《中国?新疆》、《新疆统计》、《信息与决策》、各类国情国力普查(调查)表、常规统计报表、方法制度、大型会议资料等。
二、印刷审批程序
(一)申请程序。凡需交由印刷企业承印的印刷品,发印处室每季度提交一次书面申请(自治区统计局印刷申请单),由主管局领导审批。
(二)审核程序。相关处室在收到由局领导审批过的印刷申请单后,应对印刷的内容、数量、规格等事项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交财务处汇总。
三、采购及承印程序
(一)财务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填制“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确认单”及政府采购执行计划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二)财务处按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审批意见,与相关处室一起按要求办理协议采购印刷手续或政府公开集中采购招标手续。
(三)发印处室要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数量、规格、交货时间、地点及时督促承印企业履行合同。如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服务的,发印处室要及时向财务处通报情况,以便将有关情况向自治区采购中心或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
(四)印刷品的校对工作由发印处室负责完成。如发生因校对失误而造成损失的,应由发印处室承担责任。
四、验收及结算程序
(一)验收工作由发印处室、纪检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参与进行。验收内容包括印刷内容、数量、质量、交货时间、合同金额等。验收合格后,各方须签署验收意见。
(二)财务处持验收合格单,按照合同约定,通过政府采购办及时向承印的印刷企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五、相关处室职责
(一)局办公室负责对全局需要在印刷企业印刷的公文、资料进行审核、编号,确定印刷数量。
(二)国民经济综合处负责对各处室需要印刷的《新疆统计报告》、《新疆统计快讯》、《新疆领导干部手册》、《新疆统计年鉴》、《中国?新疆》等资料进行审核、编号,确定印刷数量和规格。
(三)统计设计管理处负责对各专业处室需要印刷的统计报表、制度进行审核,确定印刷数量和规格。
(四)统计科学研究所负责对《新疆统计》、《信息与决策》等资料进行审核、编号,确定印刷数量和规格。
(五)纪检监察室对局政府采购印刷工作全程参与,进行监督检查。
(六)财务处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及时编制和上报采购计划;组织相关处室进行询价,共同商定印刷单位;及时安排局机关各类文件资料的印刷和结算工作;对各处室在采购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确保我局利益不受损失。
六、其他
本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