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

政府信息公开

自治区统计局网站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5-07-09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统计信息网建设和管理,确保局内、外信息网站和党政领导服务网站运行安全可靠,更好地为各级党政领导、统计系统内部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咨询服务,根据《国家统计局信息上网规定》、《国家统计局网站建设和管理规定》和《新疆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与管理规定》以及有关信息化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信息网站的范围

  第二条 新疆统计局信息网是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在局域网上建立的内部信息网络媒体和在广域网上建立的外部信息网络媒体,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内部信息网”网站、“新疆统计信息外网”网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领导服务网”及14个地、州、市、统计子网站群。

  第三条 新疆统计信息网的宗旨是:借助网络媒体,提高统计服务信息化水平,为新疆跨越式经济发展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统计信息咨询服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内部信息网”是国家统计局内部信息网的组成部分,以满足统计系统内部需求为导向,是全国统计系统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水平的网络平台;“新疆统计信息网”(外网)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组成部分,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面向党政领导、社会公众等提供统计信息,进行统计咨询、办事服务和参与监督统计工作的网络窗口,是促进统计部门依法行政,拓展统计服务领域的有效平台;“党政领导服务网”是新疆统计局用网络优势以特定方式向党政领导以及“两会”委员、代表提供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的平台。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新疆统计信息网由自治区统计局主办,自治区统计局网络信息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网管办)负责网站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制定和运行管理、日常维护工作,并对各地、州、市统计网站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协调、运行监督和年终考核。自治区统计局网管办提供技术支持,自治区统计局各相关处、室、中心、所按职责分工进行各自责任栏目的更新维护。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内网主站设专题网站的机关相关单位,由业务需要单位提出内部请示,报局领导审批。请示内容应包括目的、栏目、维护方式等。各专题网站按照内网主站的统一要求进行建设,各专题网站由申请单位全权维护更新,网管办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六条 各地、州、市统计局负责本部门的网站建设,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管理规定,进行日常管理、运行维护工作,接受自治区统计局网管办的技术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自治区统计局将地、州、市、统计网站建设纳入年度考核,并对局机关各单位信息加载及专题网页维护更新情况进行通报。

  第八条 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网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自治区统计局或处室名义建立网站。

  第九条 网站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见《关于成立新疆统计网络信息管理办公室的通知》(新统办〔2010〕91号)。

  第四章 信息管理与发布

  第十条 新疆统计信息网信息发布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含有危及国家安全和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信息加载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新疆统计信息网的信息加载应遵循“信息公开、资源共享、先内后外、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十二条 在新疆统计信息网发布的图文信息版权归新疆统计局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发在其它网络媒体;经许可转发的所有信息必须附带“新疆统计信息网”标志,视频和图片必须附带“新疆统计信息网”标志水印。

  第十三条 各单位按照《自治区统计局上网信息目录》(见附录)的规定报送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信息上网实行信息员、责任编辑、总编三级审核管理模式。各单位确定1-2名信息员,负责本单位上网信息采编;各单位领导要对上网信息负全责。责任编辑主要由综合处、办公室、科研所等相关负责人担任。网站总编负责对信息的审核发布。总编应对信息加载的栏目、关键字、来源及信息内容等各方面进行严格审核,在确保无误情况下有选择的发布到网上,在信息出现问题的情况下,及时对发布的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

  第十五条 信息上网发布流程及有关规定。

  政务信息(区局动态、各地动态)由各单位通过信息采编系统报局办公室,由办公室责任编辑通过采编系统报网管办,由网站总编负责审核发布。

  统计信息(统计快迅、统计报告)由自治区统计局各处室通过信息采编系统报局综合处,由综合处责任编辑通过采编系统报网管办,由网站总编负责审核发布。

  统计信息(地州经济)由各单位信息员通过采编系统报网管办,由网站总编对采编信息负责审核发布。

  政务信息、统计信息审核发布一般要求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经济要情(国际要情、 国内要情 、区内要情)由科研所负责采编,并通过采编系统报网管办,由网站总编负责审核发布。

  统计数据须经综合处领导审核,由相关处室信息员通过ftp报网管办,由网站总编负责审核发布。网管办ftp地址:10.65.1. 14 ,用户名:WGB,密码:8870876。

  第五章 信息安全保密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

  第十七条 网站不得发布传播下列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影响社会稳定、损害民族团结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宗教、迷信、淫秽、色情、恐怖、暴力或教唆犯罪的信息;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要严格审核把关,做到“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内网信息对外提供。信息员要妥善保管好用户名和密码,不得向他人提供,密码要定期修改。

  第六章 技术保障和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内部网”网站、“新疆统计信息外网”网站的相关服务器均设在自治区统计局信息管理办公室主机房。

  第二十条 网站安全依托新疆统计信息网安全措施:防火墙系统、服务器防病毒系统、入侵防御及防篡改系统。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统计局信息管理办公室提供网络技术保障,确保各地、州、市统计网站畅通接入新疆统计信息网。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统计局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内、外网站服务器设备问题、故障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地、州、市统计局负责本单位网络设备和本地网站服务器正常运行,及时更新维护本地统计网站,保证网站顺畅运行。

  第二十四条 网站安全管理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州、市统计局对其建设的网站安全负责,网站负责人同时为网站安全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统计局网络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