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

政府信息公开

自治区统计局计算机上网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7-09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保障自治区统计局网络的安全运行,规范全局计算机上网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统计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计算机上网是指登录使用局内部信息网和在局办公场所登录使用互联网的行为。

  

  第四条 自治区统计局计算机上网管理由信息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具体负责上网用户的账户管理、地址分配、上网行为的管理与监控,建立相关管理制度,确保网络的运行安全。 第五条 局内部信息网和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涉密计算机不得接入非涉密网,上网计算机不得处理涉密信息。

  

  第六条 局在职和离退休职工均可在办公场所登录使用局内部信息网。临时来局工作实习人员经批准可登录使用局内部信息网。

  第七条 在局办公场所登录使用互联网实行申请备案制度。局正式职工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使用互联网。申请时应填写《自治区统计局使用互联网登记表》,经处室领导和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由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开通,并对上网用户及其上网计算机进行登记备案。

  第八条 上网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严禁利用网络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各类有害信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违背公共道德的活动。

  第九条 上网用户应当服从管理,严禁以下行为:

  (一)上班时间利用网络聊天、游戏、炒股、购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私自架设网线,擅自改变网络结构,人为损坏网络通信设施。

  (三)擅自将上网计算机提供他人使用,将非办公计算机接入内网。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利用黑客软件攻击其它计算机。

  第十条 上网用户应当定期检查上网计算机,及时发现计算机病毒、木马和有害插件并予清除。

  第十一条 信息管理办公室应当不定期对上网用户和计算机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计算机上网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规定由自治区统计局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0年6月印发的《自治区统计局计算机上网管理规定》(新统办字(〔2010〕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