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

政府信息公开

自治区统计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6-08-24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总体要求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要将本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权责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全面梳理并编制本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优化业务流程、理顺归集路径,制定公示规范、畅通公开渠道。

  二、公示范围和公示内容

  (一)公示范围

  2015年公布的自治区统计局权力清单中权利类别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所有事项。

  行政许可2项:1.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2.涉外组织、个人统计调查审批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4项:1.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拒绝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的处罚2.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3.对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资料的、未按时提供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4.对农业普查对象的单位和经营户拒绝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的处罚。

  (二)公示内容

  公示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项目名称、审批类别、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码或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许可生效期、许可截止期、许可机关、当前状态、地方编码、数据更新时间等相关信息。(见附件1

  公示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及其文号、案件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吗、税务登记码或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结果、处罚生效期、处罚截止期、处罚机关、当前状态、地方编码、数据更新时间等,以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相关信息。(见附件2

  三、公示方式

  政策法规处要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我局外网“新疆统计信息网”进行公示,并同时在“信用新疆”网站进行公示。

  四、公示时间

  “双公示”工作于201661日起启动。我局201611日起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将予以公示,71日前完成公示工作。

  五、工作任务及分工

  根据《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要求,落实“双公示”工作,必须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双公示”工作由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所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汇总和审理,并及时提供给局办公室和“信用新疆”网站。办公室负责对政策法规处提供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在局外网予以审核、发布。相关处室负责所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资料、信息的收集,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局政策法规处。

  六、工作要求

  (一)各责任处室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将其列入信息公开工作重要内容,明确处长负责,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二)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保证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各责任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增强大局意识,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根据“双公示” 工作要求,我局将于71日前将 201611日起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

  

  附件:1.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2.行政处罚事项公示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