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

政府信息公开

自治区统计局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5-07-1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一、自治区统计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认真履行《统计法》赋予的统计工作职能,使全局各项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统计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统计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坚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切实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公信力,为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做出更大贡献。

  

  第二章 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

  总师、正副巡视员及各单位负责人职责

  

  三、自治区统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自治区统计局的工作,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师和正副巡视员协助局长工作。局长外出期间,委托一位副局长主持自治区统计局日常工作。

  四、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全局政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五、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师和正副巡视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有关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自治区统计局对外开展活动。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局长报告。对于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师和正副巡视员之间实行AB角制度,适用于外出或请假期间相互临时代理其工作分工的日常事务。

  七、局机关各处处长和直属单位负责人依据自治区统计局规章制度负责本单位的工作。工作中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统计局工作部署和安排,重要情况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或局长报告。办公室主任受局长委托,负责对全局重要工作部署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八、全局干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政令统一,坚决贯彻落实全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和监督机制

  

  九、坚决维护《宪法》、《统计法》和法律权威,严格依法行政,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自治区统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必要时应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十二、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规范行政审批,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十三、自治区统计制度、统计调查、统计数据、统计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统计网站或有关媒体向社会发布。

  十四、自治区统计局建立统计新闻发布会制度并设立新闻发言人,定期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必要时也可由局长或委托其他副局长对外发布统计信息。统计新闻发布会由综合处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内容由有关单位提出,经局领导审定后使用。

  对外提供和发布统计信息,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杜绝发生失密、泄密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发布统计信息,不得自行接受媒体采访,不得以自治区统计局的名义对外发表文章。

  十五、要主动接受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十六、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十七、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统计部门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四章 会议制度

  

  十八、自治区统计局机关实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十九、局务会议由局长或由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师、正副巡视员及机关各处处长、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自治区党委政府重要决定和指示,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决定和部署自治区统计局重要工作;

  (三)审定自治区统计局规章制度;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五)讨论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二十、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由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师、正副巡视员参加,根据需要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办公室主任为固定列席人员)根据需要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全局的重要工作;

  (二)讨论审定上报自治区政府和国家统计局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研究审定财务经费、政府采购和实施统计调查项目等问题;

  (四)分析全区经济运行情况,研究统计数据质量问题;

  (五)听取本局和地州统计局有关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所请示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研究其他事项。

  二十一、提交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一般先由分管局领导组织专题研究,充分征求意见。局办公室应根据局长指示,提前一周对会议做出安排并发出通知。 会议材料应至少提前1天发至参会人员。与会人员应提前做好发言准备,会上发表意见建议应简明扼要、具体明确。

  二十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一般应形成会议纪要。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负责起草,局长或局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局长签发。办公室根据会议纪要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及时督办。

  二十三、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师、正副巡视员可按照分工召集和主持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局机关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专题会议议题由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确定,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由相关关单位负责起草,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二十四、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通知发出后,有关人员一般应当提前一天报名,并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替换或增加参加会议人员。

  二十五、要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数量和规模。自治区统计局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综合性工作会议,一般不召开分专业的工作会议。专业年定报布置会、数据联审会、业务培训会等,原则上采用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特殊情况须由承办处室提出申请,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列入年度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原则上不再安排。

  二十六、各类会议要准备充分,务求实效,坚持开短会、讲短话。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不得安排异地考察等与会议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 公文审批和内部请示报告制度

  

  二十七、全局公文办理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

  二十八、自治区统计局文件办理工作由办公室归口管理。上级机关、有关部门、地州统计局等印送自治区统计局阅办的公文,均由办公室按办文程序批转,并负责文件办理情况的催办。各处室不得自行受理应由自治区统计局办理的文件。

  二十九、以自治区统计局名义印发的公文,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签发。以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名义的发文,由分管局领导签发,必要时可报局长签发;属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以局和办公室名义的发文,呈局领导签发前,须先由办公室审核。

  三十、地州统计局报送自治区统计局审批的公文,必须由地州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签发。不得直接向自治区统计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三十一、以自治区统计局名义编发的统计资料,应按规定程序报局长签发,经局长授权也可由分管局领导签发。统计资料的发送范围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二、自治区统计局实行内部工作请示及报告制度。请示及报告的范围主要是:

  (一)请示批准某一方面的工作;

  (二)请求局领导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报告工作完成情况或局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结果;

  (四)对全局工作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干部调动、处级机构调整等人事问题;

  (六)需要请示或报告局领导的其他重要事项。

  请示应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一般只呈报主管局领导,如涉及其他单位职责应事先协商并会签,并先送办公室登记。报告可直接送有关局领导。

  三十三、本着方便、快捷、有序的原则,自治区统计局的公文办理过程应通过OA系统进行。

  

  第六章 工作纪律

  

  三十四、全局干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国家统计局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三十五、全局干部必须坚决执行自治区统计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局内部提出,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自治区统计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三十六、全局干部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局长离疆外出,由办公室负责向政府办公厅报告。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师、正副巡视员出差或休假,应事前向局长报告,并由办公室通过OA向全局通报。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乌外出学习、考察、出差、休假等,应提前三天向局长和分管局领导报告,并指定一位副处长主持本单位日常工作。出差回局应书面或口头向主管局领导报告相关情况。

  三十七、全局干部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七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三十八、局长承担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亲自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师、正副巡视员承担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主要领导责任,安排部署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定期听取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直接领导责任,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三十九、全局干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全局干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四十一、全局干部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殊化。

  四十二、全局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局领导和各处室负责人要带头抓好自身学习,牢固树立终身学习观念,坚持和落实各项学习制度,不断增强学习的自觉性。

  四十三、局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安排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四十四、自治区统计局建立局长接待日和走访日制度,每月轮流由一位局领导负责面向全局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分别进行接待和走访。

  

  第八章 附 则

  

  四十五、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十六、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自治区统计局工作规则(试行)》(新统字〔2010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