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以企业商业秘密为由,瞒报统计数据

发布时间:2010-11-30 12:04
来源:法规处
浏览次数:
【打印文本】
分享到:

    2007年1月29日,巩留县统计局接到工交专业的举报,某有限责任公司工业年报数据不实。该企业2006年生产炭化硅8456.628吨,上报统计局数额为4810吨,瞒报3646.628吨。
    鉴于此情况,巩留县统计局决定对该单位立案调查。通过调查发现,该单位起初以企业只负责生产不负责销售为由,不提供2006年度炭化硅产品的价格,统计局执法人员无法准确计算该企业的正确产值数据,而对产量相差较大的原因他们也以种种理由搪塞。经过与该企业统计员反复谈话得知:该企业以炭化硅产品产量、产值属企业商业秘密为由,对统计部门瞒报了部分产品产量和产值。
    经过研究,县统计局执法人员认为该单位已构成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数额较大,严重影响了巩留县的工业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规范基础工作,县统计局执法领导小组给予该单位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该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面对违法事实,也认识到了自身在这一事件中的严重错误,首先是领导在思想上不够重视统计工作,对《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学习不够,法律意识淡薄,只从本企业的商业角度出发考虑问题。该企业的业务人员也表示很后悔,由于是工作态度不够认真,再加上心存侥幸,一时糊涂,犯下如此大错,并写出书面检查,保证下次不会再发生此类事件。
    通过这一案件的查处,我们感到一是要加大对企业的统计普法宣传,才能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知法、用法水平。二是要加大执法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源头数据质量。三是在执法中要重视教育,才能提高统计人员的依法统计意识。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责任编辑:  

扫描分享至微信

相关文章